企业实缴中这么做都是违规

2024-04-26 714

在遥远的2014年前,我国成立公司,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实缴制,当时大部分企业,都是采用民间过桥资金,支付约定利息后,垫资公司先将钱转到股东帐户,股东转入公司帐户,验资完成后,再立马转出,以此来完成实缴需求。

家企服在为企业做合法合的知识产权实缴中发现2014年进入认缴制时代后,除了特殊行业或因业务需求而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其余大部份企业都自行约定了长长的认缴期限,也就少了很多的这种垫资行为。

而对于这种过桥垫资完成企业实缴的行为认定,参照近期北京三中院汇总发布的涉及公司法相关的十大典型案例中的第二个,就非常清晰了,那就是抽逃出资。

我们来简单的梳理一下:

【案例二】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帐户后短时间内无正当理由又转出的,构成抽逃出资

----叶某与秦某、李某、张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2018年5月,法院判决甲公司对郭某给付叶某183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未获清偿,叶某以甲公司股东秦某、李某、张某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将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在各自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查,秦某、李某、张某为甲公司设立时的股东。2003年6月4日,甲公司A帐户收到1000万元,其中秦某出资700万、李某出资150万、张某出资150万。验资报告载明股东均已实际出资,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6月9日,甲公司A帐户向B帐户转帐1000.1万元,手续中有秦某签字;6月10日,甲公司B帐户对外转款13笔,转出款项共计1000万元。

【生效裁判】秦某、李某、张某作为甲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于2003年6月4日向甲公司验资专用帐户支付出资,同年6月9日,三人的出资被转入甲公司其他帐户,截至次日,上述款项为13笔转入其他主体帐户,甲公司及秦某、李某、张某未就上述转帐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构成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秦某在抽逃出资700万元本息范围内、李某在抽逃出资150万本息范围内、张某在抽逃出资150万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现行公司法和新公司法均要求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抽资出资。

抽逃出资一般表现为: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

股东验资后,随即将出资转出是股东逃避出资责任的常见方式!

新《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及外部债权人均须承担责任。就公司内部而言,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公司外部而言,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抽逃出资风险高,并新增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员范围,真没必要冒险。

那对于即将要实行的新《公司法》,如何来解决限期认缴到位的需求呢?如何在减少资金压力的同时,又可以合法合规的完成实缴呢?这里家企服就和大家说说知识产权实缴的优势。

首先,《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有明确说明: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三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如果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以选择递延纳税申报,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到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所得税。

可以理解为,股权不进行转移,那就可以一直不涉及缴税。

美家企服要提醒各位企业家:知识产权实缴的核心,是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评估公司,以确保整个流程可以达到规范的四流一致,避免因流程瑕疵,而引起后续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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