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专有技术完成注册资本实缴?那就是在诈骗

2024-03-19 965

能劝一个是一个

最近很多咨询的客户纷纷向我咨询专有技术,说有同行(真的是对不起同行这个词)用所谓专有技术来给企业做无形资产评估实缴,我真是感慨,这年头真是为了赚钱越来越没有底线了。之前同行为了节省成本,压低报价至少还会选择用软著,成本能低个1000来块钱,现在这专有技术都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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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一般就是我们说的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百度百科),而且这些技术信息尚未获得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技术秘密权利人对技术取得的专有权或垄断权,而不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法定专有权”,而仅仅是一种“事实专有权”,它是通过合法持有人对技术的保密来实现的。

也就是说,所谓的技术秘密是不受法定权利保护的,也没有专门的政府主管机关来认定和承认这个,一般来说,专有技术的获益都只是局限在企业内部,由所在企业给予专有技术人一定的物质奖励来实现。

也就是说:

1、没有法定保护手段

2、没有政府主管机关的认定和认证

3、没有成熟的转让和流通渠道,奖励一般仅限于企业内部

4、专有技术的保密性也决定了内容的严谨性和真实性无从考证

5、评估的价值没有行业标准和可参照物,无形资产评估所采用市场法也就是比较法,根本没办法评。

如果你仅仅是因为低价,就使用所谓的专有技术来完成评估实缴,这就是自欺欺人的方式,使用专有技术完成实缴的无良中介机构,其实就是在诈骗了。



企业一定要擦亮眼睛啊。

首先,专有技术没有法定保护、也没有主管机关,决定了内容可以凭空杜撰,真实性根本经不起验证。没有真实性的标的被拿来评估、实缴,整个评估和实缴都是虚假的,不仅会导致实缴无效,甚至股东还要承担虚假出资的结果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作为没有法定授权的一项技术成果,专有技术无法实现税务的备案,也就是说不止资产评估结果的20%的个税不能办理递延纳税,甚至企业的合法的财务入账、摊销节税都无法实现。

相关法规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

可以看到,法律法规明确写明了可以作为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范围,没有所谓的专有技术,专有因为没有法定认定,也就没办法做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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