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缴最新政策:流程合规,知识产权完成企业实缴

2024-04-29 967
继续分享北京三中院公布的涉及《公司法》的十大案例之二,此案例对很多在考虑用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完成企业实缴,又各种担心的股东,应该有很大的帮助

【基本案情】2019年1月,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投资款本金、利息、投资收益等共计340余万元。后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股东郭某未实缴出资400万元为由,申请追加郭某为被执行人,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经查,2010年乙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郭某、赵某分别以货币实缴出资100万元。2014年6月,乙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新增出资中,郭某与赵某以同一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分别出资400万元

【生效判决】本案中,《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于评估基准日,委估知识产权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为800万元”;《验资报告》载明“股东郭某以某知识产权出资400万元;赵某以某知识产权出资400万元…”上述知识产权已于2014年6月办理完财产转移手续,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乙公司名下。上述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涉案800万元出资已经实缴到位。甲公司认为800万元的知识产权出资系郭某恶意虚假出资,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其主张郭某恶意虚假出资,并要求以此追加郭某为被执行人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非货币资产用于出资,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不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禁止。

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也可以认缴,其实际价额以非货币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时的评估结果为准。如果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构成股东出资不实。但在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即使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也无权再要求出资人“补足”出资责任考虑到多数非货币资产具有贬值、毁损等风险,建议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的股东尽早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实缴义务。

公司实缴最新政策参考此案例,我们可得出结论:

  1. 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无论是按现行《公司法》或新《公司法》都是合法合规的出资方式之一;

  2. 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必须流程要合法合规,包括由正规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尽快完成权属转移至公司的变更手续;但这里要提醒,评估公司的选择,一定要擦亮眼睛,要保证全流程四流一致,避免萝卜章公司;

  3. 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十五条摘抄);


标签:

获取咨询,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全链条服务

预约咨询 18126451995
点击在线咨询

知识产权实缴

企业服务

服务热线

1812645199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