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认缴制下未届缴资期限股权转让,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24-08-28 878

股权转让作为公司资本运作的重要一环,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的法律关系与责任界定。【美家企服在为企业做法律服务】时,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未届期股权转让、发起人责任案”便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不仅揭示了未届期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也深刻剖析了发起人在此类纠纷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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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与基本案情

这起案件起源于一起看似普通的承揽合同纠纷。2018年6月,原告与某铯公司签订了《洗涤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铯公司向原告支付承揽款58093.56元及利息。

但是判决生效后,某铯公司并未履行其义务,且经强制执行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此时,原告查询到——某铯公司的股东并未实缴出资。于是,一场围绕股东出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拉开了序幕。

 

股权转让的“提前戏”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被告王某在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被告韦某,且转让价格为0元。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未届期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转让人则需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规定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防止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出资义务。

 

发起人责任的重担

除了股权转让本身的法律问题外,本案还涉及到了发起人的责任。作为公司设立时的核心成员,发起人承担着特殊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发起人需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的裁判逻辑与结果

在本案中,法院充分运用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被告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但由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未申请破产,且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应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同时,法院还根据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明确了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责任分担以及发起人的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韦某、李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对韦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而被告梁某、梁某某作为发起人则需对韦某、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韦某、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在未出资的600万元、4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拖欠原告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结语

这起案件不仅为我们展示了未届期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发起人责任的复杂性,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充分考虑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避免因一时之利而陷入法律纠纷。发起人作为公司设立时的核心成员应时刻牢记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使命担当起维护公司稳定和债权人利益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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