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公司未实缴,公司有纠纷股东连带赔偿责任20万!

2024-07-24 878

新《公司法》改认缴制为实缴制,但目前还有多少公司在等缓冲期才完成实缴。其实,新公司法最大的变动并非第47条“实缴制”,而是第54条“加速到期”规则。看了下面这两个最新的法院判例,可以说,公司晚一天实缴,股东就多一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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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公司无力赔偿员工工资,股东被判提前出资。

2023年1月,李某因公司拖欠工资,申请仲裁,仲裁判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万余元,但公司并未履行,于是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后发现,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李某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张某持股比例60%,认缴出资额180万,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3月15日,尚未实缴。

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法院认为,该公司已符合上述情形,因而最终法院裁定,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张某须提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

7万的连带债务也许并没那么难以承受,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还有另一个判决:股东需要提前缴纳出资,也就是180万。

 

案例二:只因20万债务未付,股东须立即完成2亿元实缴。

某装饰公司注册资本20500万元,股东分别为吉某、范某、吉某某,持股比例分别认缴出资12300万元、4510万元、3690万元,均只完成了部分实缴,未缴部分的出资时间为2039年。2023年,吉某某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吉某。

2020年,该装饰公司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判定,须向一建材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20余万,因未支付又被强制执行,而该装饰公司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4年,建材厂向法院起诉,要求装饰公司3位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还要求吉某某在未实缴的范围内对吉某根据上述补充赔偿责任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江苏南通崇川法院认为,其一,因该装饰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判决该司股东吉某、范某、吉某某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3位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其二,因吉某某转让股权,但受让人吉某在认缴出资已加速到期应提前缴纳出资的情形下未能缴纳出资,故债权人亦有权要求吉某某对吉某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吉某、范某、吉某某应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某装饰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里,尽管公司的债务仅有20万,但公司3位股东需要付出的代价,却是立即为注册资本2亿的公司完成实缴。

 

新公司法第54条“加速到期”规则对所有未实缴的股东不啻于噩梦。尽管大多数股东可能已有完成实缴的打算和计划,但若拖到被法院催缴的这一步,就非常被动了。如果没有法院的判决,公司还可以研究下是做公司减资,还是知识产权实缴;甚至可以仔细甄别代办机构是否可靠专业,选择对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若受困于资金不足,还可以选择用知识产权实缴出资,不仅合法合规,更能享受到各类税收优惠和产业扶持政策。但一旦时间紧迫,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外偿债,就无法再去考量和比较,此时做公司减资也是无效的(因为债权人可以一票否决)。美家企服还是建议做好采用知识产权做公司实缴,性价比高,股东无出资压力,规避了股东在公司纠纷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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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新公司法生效的大背景下,尽早完成实缴对公司和股东而言都是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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