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暴雷,股东承担什么风险?怎么规避风险

2024-05-09 635

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

2023年,

全国有超过50万家企业宣告倒闭

有318万家个体户注销

247家上市公司面临退市或破产清算

在此数据背景下,2024年,市场存量企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而随着新《公司法》即将正式生效,股东如何尽快的将个人资产与公司责任划分,避免股东个人财产受到损失,就迫在眉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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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看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赔偿责任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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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的股东会说,新《公司法》对老公司也设定了5年的认缴期限,再加上3年的过渡期,我还可以享受5+3=8年的出资期限的权益。

正常情况下,是没错的,股东享有出资期限的红利,并受法律保护,在以前的认定里,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如果是债权人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需要企业达到实质破产条件,但并未申请破产清算,法院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判定未实缴的股东需就认缴的出资额加速到期。

但,随着新《公司法》的通过,出资加速到期的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

新《公司法》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根据此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认定,已经由“实质”变成了“形式上”,那为了股东个人资产不受损失,思想上的调整,也应将“拖到出资红利的最后一天”变成“尽快完成实缴义务,规避责任”的步调上来。

那么,完成实缴的方式如何选择?

新《公司法》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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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选择哪种出资方式,股东都应尽快完成实缴,将公司的有限责任与股东个人进行界限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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