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让公司股权,逃避债务的行为无效

2024-08-15 910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更是成为了法律与道德双重审视的焦点。

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公司”)与李J、刘XX及原审被告孙LL、原审第三人济南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某设备公司”)之间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恶意转股权逃债,法律绝不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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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债务缠身,股权暗渡陈仓

 

本案的起因可追溯到2014年,宁波某公司与济南某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然而,随着交易的进行,济南某设备公司却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值得注意的是,在纠纷发生期间,腾辉公司的股东李J和刘XX不仅作为实际经办人与宁波某公司频繁沟通,还在明知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12日迅速将各自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原审被告孙LL,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这一看似普通的股权转让行为,实则暗藏玄机。宁波某公司指出,李J、刘XX在股权转让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孙LL已按约定支付了合理对价,更未说明孙LL已履行实缴出资义务。更为关键的是,孙LL名下无资产可供执行,显然无力承担作为股东应负的出资责任。这一系列操作,无疑让人怀疑李J、刘XX是在利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故意将债务负担转嫁给无力偿付的第三方,以逃避自身的出资义务和债务责任。

 

法律亮剑:加速到期,严惩恶意逃债

面对李J、刘XX的狡猾行径,法律亮出了锋利的剑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规定了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更是为打击恶意逃债行为提供了有力依据。《九民纪要》指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采取一切可行的执行手段后,发现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公司已陷入破产的境地却未主动申请破产,或者是在公司负债产生之后,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途径刻意延长了原定的股东出资期限,那么在此情形下,原本享有出资期限特权的股东,其出资义务将被视为需要提前到期,即股东需立即履行其出资责任,以应对公司的债务问题。

这一规定,无疑为宁波某公司追究李J、刘XX的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深入剖析:恶意串谋,难逃法网

本案中,李J、刘XX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底线,更违背了商业道德。他们不仅在明知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进行股权转让,还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操作,试图掩盖真相、逃避责任。尤其是李J、刘XX与孙LL之间的特殊关系(孙LL为刘XX前夫弟弟),以及股权转让时济南某设备公司微薄的资产状况,更是让人不得不怀疑这是一场精心策划的恶意逃债阴谋。

 

然而,在法律面前,任何伎俩都将无所遁形。宁波某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调取的证据,充分揭示了李J、刘XX的恶意行为,也为法院的最终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仅是对李J、刘XX等恶意逃债行为的严厉打击,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深刻警示。在商业活动中,诚信是立足之本,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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