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有异议,怎么针对异议进行救济?

2024-09-06 936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财产价值的重要依据,其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然而【美家企服在为企业做资产评估服务中】发现,由于各种因素,当事人有时会对资产评估报告产生异议。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合法、有效地解决这些异议,成为许多当事人关心的焦点。那么【美家企服来】来具体说下针对资产评估有异议时候,怎么针对异议就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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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异议性质,选择适当救济途径

当事人需要明确自己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异议属于哪一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大致可以分为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两类。程序性异议主要涉及评估程序的合法性,如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过程的公开透明等;而实体性异议则是对评估报告中的具体评估结果、评估方法等的质疑。

对于程序性异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对评估程序进行审查。而对于实体性异议,则应当先按照评估报告的复核程序,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评估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核结论,或者当事人对复核结论仍不满意,再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充分准备,有理有据提出异议

无论是程序性异议还是实体性异议,当事人在提出时都应当充分准备,有理有据。对于程序性异议,当事人应当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如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评估过程的记录等,以证明评估程序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

对于实体性异议,当事人则需要深入研究评估报告,找出其中的问题所在。比如,评估机构是否充分依据价格评估规范进行评估?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评估结果是否与市场行情相符?在提出异议时,当事人应当详细阐述自己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异议审查的具体规则

程序性异议的审查:依据《财产处置规定》第22条,对于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程序性异议,法院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这些程序性事项的审查是评估报告能否作为执行依据的前提。


实体性异议的审查:根据《财产处置规定》第23条第1款,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若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后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首先会将异议交由评估机构进行书面说明。若评估机构未解释或异议持续,法院将交由行业协会评审。评审结论为法院认定评估或要求补正的关键依据。


同时提出程序性与实体性异议的处理

当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时就评估报告的程序性事项和实体性事项提出异议时,《财产处置规定》第23条第2款提供了区分处理的原则。若程序性异议涉及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等与实体性事项具有牵连关系的情形,则统一按照第23条第1款处理,即先由评估机构说明,再由行业协会评审。但若程序性异议涉及评估人员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前提要件问题,则法院应先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判断并纠正,之后再导入行业协会评审程序。


积极沟通,争取和解或调解

在提出异议后,当事人可以积极与执行法院、评估机构以及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争取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通过沟通协商,当事人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对方的立场和诉求,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还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和谐。


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如果经过执行异议程序后,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裁定仍然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于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一般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理。如果复议申请被驳回或者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满意,还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在提起诉讼时,当事人需要选择适当的诉讼类型和管辖法院,并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同时,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以免错过诉讼时机。


加强监督,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除了以上个人层面的救济措施外,社会各界还应当加强对评估行业的监督力度,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加强对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行业协会制定更加完善的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媒体和公众也可以积极参与监督评估过程并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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